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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委員A怒氣沖沖跑去找主委B理論「你們怎麼可以因為我幾次沒有去開會,就把我解任!」

我們姑且不論針對A都不去開會,選出A的住戶心裡感想是什麼,本文希望與讀者用法律的角度來檢視委員A的說法是否有理:

一、首先,先檢視社區「規約」,確認有沒有針對委員開會數次缺席就解任的約定。

二、如果規約沒有相關約定,其次,檢視社區有沒有「委員選舉辦法」。如有,確認有沒有針對委員開會數次缺席就解任的約定。

另外針對委員開會數次缺席就解任的約定,不同社區還有不同的約定方式,有的社區是約定「得經管委會決議解任」,有的社區則是「視同解任」。以本文作者所住社區為例,約定內容為「委員因故或有連續二次,全年三次未依規定出席者,當然解任」。

所以,如果委員A是本社區住戶所選出委員,並有連續二次(或累積三次)沒有出席開會,效果就是「當然解任」。縱使委員會沒有另外決議解任,也不影響A喪失委員資格的效果。

最後,本文認為:如果一開始就沒有擔任委員的意思,大可以直接向管委會辭任。但如果想當委員,就應該盡本分去開會。

若是一方面又想擔任委員、另一方面卻又不依規定出席開會,最後只會淪為吵架既於法無據、且辜負選民期待的結果,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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