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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這次想討論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以下筆者列的是一些常被問到的問題及回答:
Q:符合這項規定的標準是什麼?
A:也就是婚姻有了難以回復的裂痕,且任何人處在相同狀況都沒辦法期待可以繼續婚姻關係。
Q:我跟對方個性不合,能不能主張本項請求離婚?
A:不行。(但有時還是要考量個案特殊性)
Q:我跟對方對於未來的計劃不同,能不能主張本項請求離婚?
A:不行。(但有時還是要考量個案特殊性)
Q:我跟對方分居已經一段時間了,能不能主張本項請求離婚?
A:不行。(但有時還是要考量個案特殊性)
Q:如果不能維持婚姻、我跟對方都有責任,能不能主張本項請求離婚?
A: 如果雙方都有責任,責任輕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若雙方責任不相上下,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
最後,筆者建議如果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就算主張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事由,也不要忘記同時主張第2項。另外,如果讀者對於本項規定還有問題的話,也歡迎在底下留言、或是私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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