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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可以分成「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上一次已經分享過協議離婚,所以接下來的主題就是判決離婚,筆者會將實務上比較常主張的事由提出來討論,第一個就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

Q:不堪同居之虐待怎麼認定?
A:要就具體事件、雙方教育程度及社會地位等判斷。

Q:有哪些行為法院曾經認定是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
A:誣告犯罪、誣稱通姦、毆打後鎖禁在房、多次毆打成傷等。

Q:如果只是偶然的一言不和、失手弄傷對方,會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嗎?
A:不構成。(但有時還是要考量個案特殊性)

Q:如果之前有原諒對方,還可以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嗎?
A:沒辦法。(但有時還是要考量個案特殊性)

最後筆者還是要提醒,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前提是「證據」,所以蒐證(例如錄音、錄影等)很重要,另外如果事態嚴重,筆者也建議打110報警(或是使用「110視訊報案」App),讓警方與您站同一線對抗施暴者!
延伸閱讀:facebook.com/108976977194419/posts/5159128465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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