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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今天想討論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有不治之惡疾 。」
Q:什麼是「不治之惡疾 」?
A:是指他方罹患醫學上難以治癒而且是令人厭惡的疾病。
Q:如果是結婚前就已經得病,可以主張本款請求離婚嗎?
A:可以。
Q:有哪些疾病符合「不治之惡疾 」?
A:痲瘋病、花柳病、缺氧性腦病變合併慢性呼吸衰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80號 民事判決)等。(但有時還是要考量個案特殊性)
Q:有哪些疾病不符合「不治之惡疾 」?
A:中風、精神病 、糖尿病、癌症、血管性認知障礙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判決)、原發性肺動脈高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31號 民事判決) 等。(但有時還是要考量個案特殊性)
Q:植物人符合「不治之惡疾 」嗎?
A:部分法院肯定植物人屬於「不治之惡疾 」。但就算法院認不屬於「不治之惡疾 」,也還是有機會判准離婚(如果個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要件)。
最後,如果讀者對於本款還有問題的話,也歡迎在底下留言、或是私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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