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賀元律師
國軍們,被處分時,不服氣怎麼辦?
不知道有沒有讀者看過「報告班長」?電影裡面的班長、連長各種幹譙下屬的言語雖然令人莞爾,但也讓大家對於軍中管教方式有一個既定印象,就是毫不留情、髒話齊發。
這篇文章我想討論,電影中沒呈現出的,「部隊內維持紀律與管教的方式」。
目前,軍隊中有設立「1985專線」申訴管道。
另外,因社群軟體相當發達,許多爆料管道(如臉書上的「靠北長官」粉絲團)也陸續出現,這樣的情勢發展,對於士官、軍官而言,在管理部隊上增加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挑戰。
所以,我想藉此機會,跟讀者討論軍職幹部,在目前的大環境下,作為一個組織管理階層,會遇到的風險及處理方式。
我舉一個具體的例子:
連長A因為看到二兵B處理業務進度不佳,而出聲指正責罵。B心懷不滿,於是就到臉書「靠北長官」發文提及A在營內常常公器私用、用三字經幹譙部下等。
後來,A、B所屬指揮部人員看到該篇文章後,便開始調查,並對A記大過處分。
從上面的案例看來,A有兩個問題要面對:1、不實爆料(即網路妨害名譽)的問題。2、不服記過處分救濟的問題。
而本文想聚焦討論第2個問題,也就是A收到記過處分後,如果不服這個處分,可以怎麼做?
一、要在收到處分的次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向「第一級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申請權益保障。
二、至於申請理由,我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記過的處分內容,是否符合處分所提及法律條文?
假設,案例中指揮部是以A符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2款「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為由,給與A記過處分,則申請理由建議可主張A的行為,僅是求好心切才出言糾正B,並沒有言行不檢、有損軍譽的狀況。
(二)記過處分是否違反一般原理原則?
在上面案例中,或許,A可以主張記大過處分不符合「比例原則」。
事實上,A以幹部身分,糾正下屬B,是A職責所在。況且,縱使A行為有所不當,違法情節非屬重大,似乎不至於以記大過方式處分。
看到這邊,讀者們是不是對權益保障程序有更多瞭解了呢?
希望,本文能對從事軍職的讀者,或是讀者的從軍人員親友,在遇到不當處分時有所幫助。
最後,如果讀者對於軍人權益保障,還有相關問題,希望讀者能在本文下方留言,或是發送訊息給本粉絲專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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