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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問題-見好就收、方為上策
不久前,有位朋友跟我提到遇上的一件倒楣事,過程大致是他騎車在路上、突然有人衝出來,結果剎車不及就撞上了,對方因此骨折住進了醫院。最後他說「還好我有保險可以cover對方的損失」,我當時也為他慶幸這件事可以由保險介入、有很大機會可以迅速落幕。
結果過了幾周後,我收到了朋友的訊息。
友人:「莊律,結果對方不願意跟我和解,反而還對我提出告訴了…他說我沒誠意,只請保險人員出面處理。還說我還年輕、如果不想要有案底的話就應該好好想想要怎麼賠償等等的話。哀,我都保險可以賠給他了,但是對方一直不願意接受,現在甚至提告,接下來到底我應該怎麼做?」
我:「你車禍當天有受傷嗎?」
友人:「有阿,我身上有擦傷,也有去醫院擦藥。」
我:「那你馬上也去對對方提告!」
友人:「這樣做的意義是什麼?不會讓和解更難成立嗎?」
我:「
1、對方拿翹、高姿態是因為他覺得他傷勢嚴重,法律一定站在他那邊,所以不狠狠敲你竹槓我看是很難罷休。
2、但是你說當天他是突然衝出來才發生車禍,所以我認為對方不可能完全沒過失,甚至有可能他的過失比例比你還高。
3、況且縱使他僅有1%的過失,仍然會構成過失傷害罪,我認為這是一個挫挫對方銳氣的方式,也是一個增加你們和解的機會。」
過一段時間後,朋友通知我「結果他告我的部分,檢察官給我不起訴處分。我告他的部分,檢察官竟然起訴了!」這件事情的發展讓我不禁竊笑,心裡也不禁想,所謂見好就收、方為上策,大概是這個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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