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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莊賀元律師

 

「公車公司不想被你知道的秘密-連帶」

在執業生涯中,如果要說最常被問到的法律問題,我想車禍若不是排名第一、就是第二了吧。

我今天想跟各位分享一個跟車禍受害者求償可以主張的條文「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些字眼該怎麼理解呢?

舉例而言:公車的司機,在駕駛公車時,撞到路上的機車騎士,造成機車騎士受傷、機車也壞掉,公車的公司要和實際開車的司機「連帶」賠償機車騎士的損失。

那,什麼又是「連帶」?

回到上面倒楣機車騎士的例子。如果最後機車騎士受有10萬元的損害,他有以下幾種方案可以選擇:

1、要求司機賠償10萬元。

2、要求公司賠償10萬元。

3、要求司機賠償2萬元、公司賠償8萬元。

4、要求司機賠償5萬元、公司賠償5萬元。

所以,簡單的說,倒楣的機車騎士愛跟誰求償、或求償多少,都是他的權利,但是最多上限就是損害10萬元,這其實也就是公司要和司機連帶賠償機車騎士的意義。

看到這裡,我想考考各位讀者。回到上面的例子,假設公司跟倒楣的機車騎士說「目前我們連繫不上司機,求償金額要看司機同不同意支付」、「請你考量司機經濟狀況,高抬貴手」等等。

在您瞭解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後,我相信聰明如您,應該知道怎麼幫倒楣的機車騎士打臉公司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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