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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嚴重的時刻,筆者猜想多數人應該是樂見自己社區採行限制外送員上樓送餐的措施。不過,各位讀者有沒有想過,採行這樣限制的措施是需要區權會決議通過才能施行、還是只要管委會決議就可以呢

 

其實,更根本的問題是:到底哪些事項是只需管委會決議通過就好、而哪些事項非經過區權會決議不可。

 

筆者認為,可以試著這樣去理解:

一、如果只是「管理維護事項」,例如社區清潔工作,電梯保養,公共區域燈光門扇修繕等事項,只需要管委會決議通過就可以施行。

二、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需要由區權會決議的事項外,若是涉及住戶權利義務的重大事項,例如超過一定金額的支出項目,或是平常住居的限制,例如禁止裝鐵窗等規範,就應該劃歸為必須經過區權會決議。

 

所以限制外送員上樓送餐,到底需不需要經過區權會決議通過

 

關於這個問題,有律師認為管委會是執行機關、而不是決策機關,所以管委會如果自行通過這樣的決議是無效的。

 

但筆者持不同看法,理由如下:

1、管委會既然是管理維護機關,就管理維護事項當然具有決策權限,而不僅僅只有執行區權會決議的作用。何況,多數社區區權會一年僅會召開一次,如果全部決策工作都需要經過區權會通過,顯然緩不濟急,更缺乏彈性跟效率。

2、另外,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外,哪些是屬於涉及住戶權利義務的重大事項,筆者認為也應該從嚴解釋,否則,若輕易落於必須經過區權會決議、才能通過施行,社區事務必然百廢待舉!

3、所以,雖然政策造成住戶必需要到一樓取餐、有所不便,但此並非是對住戶權利的過度侵害,所以筆者認為並不屬於「重大」事項,而依然是管委會的管理維護決定權限。

最後,依照先前當主委的經驗,筆者想碎碎念的是:

1、如果每個工作都能推到「因為區權會沒決議、所以管委會沒辦法執行」,那該有多好但是,住戶是不可能會接受的

2、另外,如果多數住戶真的不能接受管委會決議結果,其實只要在區權會開會時提案討論就好。若真的作出不同的決議,管委會當然受到拘束並必須執行

還有,如果讀者還有其他問題,也歡迎在底下留言、或是私訊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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