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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上篇)

按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也是「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下稱校事會議)也是管轄案件類型之一,但什麼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依據教育部函釋,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就符合「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1、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2、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3、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4、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5、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6、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7、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8、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9、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10、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11、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不知道各位讀者看完以後有什麼想法?筆者認為縱使有以上函釋,還是有很多令人不明白的地方,例如:什麼是親師溝通不良?又或者什麼是班級經營欠佳?相關的定義仍然很模糊。
惟無論如何,掌握了這11種態樣,至少在老師被指控「教學不力」時,可以先逐一檢視自己是否有構成的風險。但除此之外,老師還沒有其他可以抗辯的方向?筆者將在下篇文章揭曉,也請各位聰明的讀者可以先試著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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