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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前一篇文章有提到,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下稱校事會議)管轄案件有種類型是「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但是只要教師違反法規,就一定要召開校事會議嗎?
對此,教育部的函釋認為:違反法令要損及教師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才需要召開校事會議處理。
另外,可能是因為上述的標準有點抽象,所以教育部在函釋內也有提到幾個具體實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
看到這裡,我們可以歸納一個結論,也就是並非教師違反法規,就一定要召開校事會議。
最後,也預告一下,筆者接下來想要繼續跟各位讀者分享校事會議管轄的另一種常見案件類型,也就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如果您或親友對校事會議有任何看法或意見,歡迎留言跟我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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